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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青岛协同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第一章则第一条: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应范围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负率、法规、政策以外,都应依据本制度执行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从业人员。3、本公司聘用的非全日制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校实习人员以及使用派遣人员的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第二章员工录用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招聘,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应岗位要求为录用标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第五条:新进人员考核或面试时应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手写的简历表(公司提供样本)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价及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必要证件第六条: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新进人员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一下资料:1、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2、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4、承诺书(公司提供样本)5、其他必要证件第八条:新进人员签订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一年,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第九条:新进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如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条:新进人员在接受考核或面试时,隐瞒了其真实身份、年龄或隐瞒重大疾病(含传染病)或伪造学历、经历或隐瞒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第三章工作岗位第十一条:公司按工作标准经考核确认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员工的岗位(工种)工作,并相应调整其工资待遇,员工应当服从。第十二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或职工个人健康状况等原因,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工种)工作,并根据变更后的岗位(工种)确定其工资待遇。第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第十四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使用交通工具,合理降低出差费用。第四章工时、考勤、休假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工种)不同,可以选择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三种工作制。第十六条: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上下班时间为:上午08:00-12:30下午13:30-17:00倒班人员按部门排班出勤.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第十七条:员工应提前10分钟到达公司做好班前准备工作(换好工装、整理仪表等)。第十八条:凡实行打卡计时的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第十九条:不实行打卡计时的员工,由该部门主管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1、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1、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后到班者以旷工半日论;2、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3、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4、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5、上班时间脱岗、干私活、办私事或拒绝服从工作安排者以旷工论;6、当月累计三天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后,超过3次的部分按旷工论;7、全天无打卡记录,且无备案者按旷工论;8、因个人原因打架斗殴致伤,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收审、拘留、传讯等不能到岗工作的,按旷工论;9、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病假者,经查实后视为旷工。第二十二条: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或因公外出不能正常打卡或因遇交通堵塞或车辆发生故障等原因而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填写《打卡异常备案表》,由部门主管确认后,交到人事部备案,备案后视同正常出勤。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日。第二十四条:员工加班必须事先填写《加班审批表》,详细写明加班日期、时间、工作内容等,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考勤员审核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应先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核算。第二十五条: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以安排倒休或冲抵事假后,不支付加班费,但不得以后期加班冲抵前期事假。第二十六条:员工因病需休病假,如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于休假当日上班时间前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在到岗后2日内填写《请假申请单》,后附相关病休证明(挂号证、诊断书、医药费收据、休假证明),经部门主管签批后,交人事部备案。第二十七条:病休证明不全时,视为事假。第二十八条:病假遇节假日不顺延。第二十九条:病假假期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医疗期执行。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和治疗医院的病休证明,在法定医疗期3个月至24个月的范围内,确定病假假期。如医院病休证明建议的病休时间少于法定医疗期的按照病休证明执行。第三十条:员工因私不能出勤,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批后,报人事部备案。事假超过三天,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如须续假情况,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如果确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须由当事人于当日上班时间以前向部门主管电话请假,经批准方可生效。此种情况只能申请事假1天,到岗后2日内应补办相关请假手续。第三十二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第三十三条:员工领取结婚证明后,可一次性享受婚嫁3天。第三十四条: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受一次性丧家3天。第三十五条:已婚女工产假不少于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职工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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